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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一女子以她个人的名义,贷款了160多万
发布时间:2023-03-03

苏州一女子以她个人的名义,贷款了160多万,借给公司为职工发工资,老板向女子保证,他一定会归还本金和利息,并额外支付一笔钱给女子。可天有不测风云,老板还了80余万后,突然不肯还钱!女子无奈之下,一纸诉状,起诉到法院,要求老板归还剩下欠款!
 
陆女士是某公司的管理人员,平时和老板赵某走得很近,这几年公司经营出现困难,陆女士也很担忧。谁曾想到,赵某突然找到她,说自己的信用有问题,没办法贷款,希望陆女士以她个人的名义,贷一笔款项给公司使用。
 
陆女士当时觉得天方夜谭,哪有员工贷款给公司使用的,但赵某很快便说服了陆女士,赵某表示,陆女士贷款的钱,公司会拿一部分去还债,让公司轻装前行,另一部分将用来发工资,只要公司挺过了这段困难时期,公司一定不会忘了她的功劳。除了恳求和画大饼,赵某还许诺陆女士,除了本金和利息每月按时转到她的卡上外,另外再给她1余万元的额外利息。最后,陆女士出于对赵某的信任,通过从借呗、花呗等各大网络平台共计贷款了160多万元转给了赵某。刚开始赵某履行承诺,每个月提前把本金和利息转到陆女士卡上,可还了80万元后,赵某突然停止还钱。陆女士找到赵某,赵某表示,他的资金出现了问题,没有钱了,随后赵某签了一张借条拿给陆女士。
 
1、这几年因为疫情原因,很多企业都过得很难,有的咬牙坚持,争取挺过这段艰难时光,另有些企业已经无力回天,倒在黎明的前夜。
 
在这期间,还有一些公司把主意打到员工身上,好点的,让老员工借款,然后给员工部分利息。坏透了的,直接让员工当法人,或者让员工入股公司,绑定员工,最后的结果是,分红没见到,倒是活多干了不少!
 
2、公司让员工贷款给公司使用,给员工部分利息,这样的约定违法。
 
首先,公司经营出现困难,老板在公司内部通过借款形式,向职工筹集资金,用于本单位生产、经营。这样的行为是有效的,如果起诉到法院,法院将按照民间借贷处理。
 
但如果公司让员工帮忙贷款,然后让员工把贷款借给公司使用,涉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,司法解释规定,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,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。
 
注意,这里只说了转贷,没有说收取利息,换而言之,不管老板有没有向员工支付利息,转贷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。
 
其次,借款合同无效后,将涉及到财产返还的问题。
 
民法典第157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
 
具体到本案,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,陆女士基于和赵某的约定,每个月额外取得的1万元利息,应当予以返还。除此之外,陆女士贷款产生的利息,也由陆女士支付!
 
陆女士起诉后,法院经过调解,赵某归还了50万借款,陆女士选择撤诉。
 
再次,赵某每个月额外给陆女士1余万元的利息,实际上害了陆女士。
 
刑法上有一个高利转贷罪,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,以转贷牟利为目的,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,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。
 
这里说的数额较大,司法解释规定,是指个人高利转贷,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。
 
也就是说,如果赵某支付给陆女士的利息,已经超过5万元,不光借款合同无效,陆女士还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违法所得1-5倍罚金。
 
最后,本案告诉我们,员工可以把自己的钱借给公司,但不能贷款借给公司使用,否则将面临借款合同无效和高利转贷罪的问题。
 
对于这件事,你怎么看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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